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错责任分担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卓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被告:纳溪某医院
4.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祥泸、罗代刚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日中午,第一原告之夫,第二原告之子,第三原告之父卓某(死者),就餐时不慎被鸭骨头卡中食道。11月2日去纳溪区康民医院就医,该医院开了消炎和止痛药。11月3日无明显好转,康民医院随即联系被告,于当晚19:05分由被告的120救护车将卓某从康民医院转到被告处救治。卓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被告,卓某在2014年11月1日中午进食时不慎被鸭骨头卡中食道,被告对卓某进行腹部立位片检查等,未作胃镜检查,入院诊断为:胃肠漏、胃肠湿热,西医诊断:腹痛待诊、1、全腹膜炎、2、急性胃肠穿孔?当晚23:00分卓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出现“应激性胃溃疡出血”,病情加重。
11月6日8:00分,由被告将卓某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家属告知卓某被鸭骨头卡中食道这一情况后,即进行胃镜检查,明确诊断为食管异物嵌入出血。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食管异物伴活动性出血、剖腹探查术后。当日16:20分至17:30分,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即行“右侧开胸剖胸探查术”,手术中切开食管肌层,见大量血液涌出,考虑食管异物穿孔导致主动脉破溃穿孔,止血困难,手术失败,转入重症监护室后死亡。
2014年11月8日,三原告与被告达成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由被告先行预付三原告300000元,并一致同意该医患纠纷按司法途径处理,由三原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司法途径判决的赔偿费用,如超出300000元,由被告补足超出部分,如低于300000元,三原告不予退还”。
2015年2月15日,关于被告在卓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泸科正【2015】临鉴字第263号)根据客观事实,做了真实表述,即被告在对卓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错误,且胃插管加重对食道的损伤,致卓某的治疗失败,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2月27日,三原告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卓某死亡赔偿金、伤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05628元,扣除被告已预付的300000元,还应支付2056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原、被告约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是否有效,还是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审理。2、被告在对卓某的医疗诊断行为(漏诊、误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参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对患者卓某治疗过程中,在患者家属明确告知卓某就餐时被鸭骨头卡住的情况下,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错误,加重食管损伤,致治疗失败,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院结合本案病情、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依法确认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法庭确认死亡赔偿金等十一项共计505628元,由被告承担90%,即由被告承担45506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55065元。法院判决后,被告积极履行判决书载明义务,且在上诉期内支付余款。
【案情分析】
此次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由两个:焦点一:本案法院审理该案时,是否应尊重意思自治,按照原、被告约定,按照医疗事故审理?还是按照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审理?焦点二:原告在就医时,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原告仅起诉被告,责任怎么承担和划分?
焦点一:本案法院审理该案时,是否应尊重意思自治,按照原、被告约定,按照医疗事故审理?还是按照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审理?
代理律师认为:代理律师受理该案时,充分分析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者的异同点和难易程度。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在本案中程序繁琐,首先,被告未按照规定层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其次,双方达成协议时,被告催促原告对死者安葬,并未对死者卓某进行尸检,对死亡原因不明确,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按照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处理,首先,被告医院有误诊、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且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原告已经对卓某死亡原因,在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对卓某的死亡,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代理律师向原告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后,达成一致意见,选择医疗过错责任纠纷起诉。代理律师和法官沟通后,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向原、被告征询其双方意见,同意按照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审理该案。关于双方约定是否有效问题:首先,该约定有效,在私法领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国家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其次,原、被告开庭审理时,一致同意按照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处理。
焦点二:原告在就医时,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原告仅起诉被告,责任怎么承担和划分?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死者在三家医院就医,被告医院是其第二家医院。原告向法院提供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告有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明确原告是否追加第一家医院和第三家医院,代理律师经过分析和征求原告意见,决定不追加第一家医院和第三家医院。理由有二:一、如果追加另外两家医院承担责任,要证明其两家医院有过错行为,举证困难;二、第三家医院,即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死者的检查、诊断行为、程序合法,也在努力抢救,把该医院追加为被告,有违情理;代理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说明代理意见,主次责任范围怎么取?主要责任承担多少比例?次要责任承担多少比例?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有严重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建议主要责任承担90%,次要责任承担10%为宜。最后法院结合本案病情、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参与度等,依法确认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责任,责任比例承担合情、合理、合法。
该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无上诉,且被告在上诉期内积极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该裁判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把矛盾化解在法院内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