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代刚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泸州市江阳区融豪翡翠城(由第一被告承建)做石工,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在该工程搭建的脚手架工作时摔下受伤。由徐某和刘某看到,随即通知第三被告(小包工头),第三被告和徐某打出租车把原告送往泸州市中医医院就治(住院63天)。第三被告缴纳了住院费用,此后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周某缴纳。此次安全事故,造成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断筋伤、血瘀气滞、腰1椎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12肋骨骨折等。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出院,回家疗养。
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在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泸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92号),其鉴定为(详见正光鉴定意见书):
一、 伤残等级:原告腰椎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二、续医费: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或按实支付。
终上所述,原告在融豪翡翠城工作中受伤,原告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