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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起诉儿媳钟某某要求返还车辆案,被二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发布者:严长俊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2日 2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案外人王某1系王某某之子,王某1与钟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2013年8月底至9月上旬,由王某1负责经办从案外人处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车辆。2013年9月9日,通过王某1名下银行账户向江苏省泰州市**机动车交易市场支付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44,692元。同日,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主要由王某1和钟某某使用并管理。同时,借贷支付的购车款分36期分期还款,由王某1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或其他方式将该期应还钱款存入王某某名下还贷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

2020年3月,王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不准王某1与钟某某XX的判决。

2020年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某返还车牌号苏MXXXXX的奥迪A4L轿车,如无法返还则需赔偿27万元;2、要求某某返还车辆时,承担王某某进行车辆检测的费用;3、要求某某按照每日398元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系王某某的财产还是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决定了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钟某某返还涉案车辆,首先,钟某某抗辩涉案车辆系其与王某某儿子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钟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购车时支付购置税等钱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转账明细以及使用车辆过程中购买保险、办理ETC、车辆维修等事宜的相关材料和钱款支出凭据。王某某称涉案车辆系为所经营的公司购买,王某1所有钱款都来源于公司钱款,是委托王某1办理涉案车辆的相关事宜,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由王某1负责经办购买涉案车辆事宜,并从王某1名下账户支付相关费用和进行按揭还款的事实;但不能确认王某1支出的钱款系王某某公司钱款,并非王某1名下财产的事实。其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根据双方陈述和举证,可以确认自购买后就交付给王某1使用,之后又一直由王某1和钟某某实际使用、管理的事实,故钟某某抗辩不能以机动车的权证登记认定王某某为所有权人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等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钟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无法仅就机动车权证登记和行驶证确认王某某对涉案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故在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存有争议、不能确认王某某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王某某主张要求钟某某返还涉案车辆以及承担其他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严长俊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业务领域涉及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房产土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