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的目的是解决患者的病痛,缓解痛苦,维护健康延长寿命,医疗目的决定了其工作的开展是以人为中心,更具体的说是以患者为中心,如《日内瓦宣言》中提到的“我的患者将是我的首要考虑”,《国际医学伦理守则》中提到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最佳利益向患者提供医疗”。患者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同时也要获得医疗机构对其的最基础的承诺“不伤害”。而要医疗机构作出“不伤害”的承诺是很难的,原因有很多,以下为最常见的原因: 医疗行为大部分是有创性的,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风险不可控,其发生时随机的 医生的水平与技能是参差不齐的 医生太忙了,喝水的时间都没有,这种状态下,出错应该是常态 .......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患者的权利以及对于患者的安全的认知,处于一个忽视的状况。1999年底,美国国家医学院研究所发起的“美国医疗质量项目”发布的一份针对患者安全和医疗差错的报告,题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建立一个更安全的医疗系统”,提到了每年因为医疗差错而死亡的美国人为4.4-9.8万人,引起了全社会对于医疗安全的关注,其后,更多的机构和组织对于患者安全进行了关注与研究,患者安全才进一步走入我们的眼帘,世界卫生组织也公布了《患者安全十大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其后很多学者与践行者们提出了患者安全“零伤害”的目标,创导建立安全文化、高可靠性组织等具体可行的方法。 在我国,对于患者安全的重视,实际上是随着法律的修订不断得到重视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患者安全的权利始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法的实施终结了以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单纯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保护漠视患者基本权利的规定。法律的修订,来源于血淋淋且不公正的司法判决,这一修订回应了当时社会的正当需求。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被动地推动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流程、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技术,进而提高医疗安全。到今年2021年,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对于患者安全的认知与改进措施并没有太多的提高,医疗机构普遍仍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隐瞒医疗差错和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不断提升营业收入,通过降低医疗纠纷赔付与医疗营收的比重,模糊或者弱化对患者安全的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在今年2月9日发布的国卫办医函76号文件《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中明确提到了2021年要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率。患者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正确统计各家医疗机构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有了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国家顶层设计才能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方案,而这些数据又是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安全最有效的材料。 落实患者安全的系统性工作,医疗机构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在市场大潮的激烈竞争中,疲于奔命,很难集中足够的精力去思考对他们来讲既是普遍又是短时间里很难出成果的工作,医疗机构没有动力和压力去解决患者安全的问题,是目前推行患者安全最大的障碍。因此,短时间内,患者安全很难有质的改变,单点突破,可能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初步想法。但不抓住问题的根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很有可能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引导医疗机构重视并着手患者安全工作,对于漠视患者安全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要受到法律与市场的双重的制裁;对于重视患者安全、真金白银投入改善患者安全的医疗机构要进行激励,真正在整个医疗行业推行“患者安全”、“零伤害”医疗安全文化,只有这样,患者安全的这一目标才可能落到实地。 作者信息: 张志强,律师,主治医师,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医疗大健康 法律服务领域,助力政府、医疗机构提升患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