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信息发布、依法执业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2日,某市卫生监督机构接社会举报:A口腔门诊部超范围开展口腔种植项目,并在网 上大肆宣传口腔种植,进行促销活动,宣传内容与实 际情况严重不符。以此为线索,该市卫生监督机构应用全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测系统对该网 址进行了违规宣传词汇检索和持续监测,发现该口 腔门诊部在互联网上发布“该市权威齿科专家”、“成 就全球卓越口腔美容领跑者”、“种植牙”等内容的虚 假医疗保健信息。6月25日卫生监督员A口腔门 诊部开展了现场监督检查,在该门诊部前台查见载 有种植牙优惠等内容的资料,在现场工作人员否认的情况下,卫生监督员经过仔细检查,发现了隐匿于 该门诊部贵宾诊室内的《种植体出入库存记录》、《口 腔牙种植知情通知书》等书证资料。经进一步调查 确认,A口腔门诊部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6 月23日期间,未经医疗技术登记,为108名患者实施 了口腔种植诊疗术,共计收费人民币1 052 080元。 A口腔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对A口腔门诊 部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A口腔 门诊部擅自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 为,某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作出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口腔颌面外科专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根据《医疗机构不良 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给予该门诊部不良执业行 为记分,并将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口腔种植诊 疗技术的技术审核单位——某市口腔医学会,对涉 案医务人员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A口腔门诊部 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并自觉履行了相关处罚决定。
二、律师点评:
该案例涉嫌违反《广告法》有虚假广告之嫌,卫生监督部门依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失效)的相关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罚,是行业处罚,也具备法律效力。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卫监部门处理后,能否再对机构进行处罚,留待思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第237号)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被吊销诊疗科目后,可以再次申请设置被吊销的诊疗科目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医疗机构被吊销诊疗科目后,在短时间内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增加该诊疗科目的申请,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可以参照《执业医师法》相关之规定,设定一定时间内不能再次申请被吊销的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