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死亡原因分析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价值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简要诊疗经过:
2017年5月12日,张某因“上腹痛10小时,伴恶心、呕吐”到某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血化验检查结合查体,初步诊断:急性胰腺炎、高血压、糖尿病、肝功能异常、腹腔感染、胆囊切除术后、消化道穿孔修补术后。2017年5月15日中午,张某突发四肢抽搐,牙关紧闭,呼之不应,小便失禁,胸部、颅脑CT平扫提示:右侧额叶及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急行“左侧侧脑室穿刺引流术+右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当晚张某突发瞳孔变化,对光反射均消失,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脱水降颅压、护脑、抗感染等治疗。2017年5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张某在ICU接受治疗。2017年6月20日张某出院,当日以“脑出血、肺部感染、高血压病、糖尿病”转入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机械辅助呼吸、抗感染、头部皮下积液穿刺引流等治疗后,于2017年7月8日下午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头皮下积液伴感染、肺部感染”等,出院后即死亡。
二、 鉴定意见:
虽然张某某出院后死亡,但鉴定机构根据病历分析为患者系多发多次脑出血、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并未以未行尸检退案。
鉴定意见认为对于患者“急性胰腺炎、高血压、糖尿病、肝功能异常、腹腔感染、胆囊切除术后、消化道穿孔修补术后”正确,不存在误诊,胰腺炎治疗符合诊疗常,但住院后未对高血压进行规范治疗,其与5月15日出现脑出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主要与自身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造成的脑血管病变有关,但医方的该过错与患者突发脑出血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370864元。
四、 律师点评: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大部分鉴定人因不具备临床医学知识,对于疾病的病理生理过程以及疾病转归的过程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片面要求案件必须有尸检结论才受理,笔者认为不合理,主要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临床诊疗过程中,患者没有救治希望时,医疗机构都会跟患者交代病情,告诉其生存希望渺茫,为避免人财两空,建议放弃治疗出院,而作为患者一方,也希望患者能回当地办理后事,患者出院后立即死亡。此时因为患者在医疗机构经过了一系列影像学、生化检查以及各个科室的会诊,患者的病情明确,出院后死亡原因也是明确的。本案即是此种情形,虽然患者死亡是在院外,但鉴定专家根据病历资料仍可以进行评判。
其二,部分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通过尸检获取,比如药物剂量或者输液问题,无法通过尸检获取准确的死因,必须通过分析临床诊疗过程,方能得到准确的死亡原因。
其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明确只有两种情形方能启动尸检,一是死因无法确定,二是患者方对医方给出的临床死亡原因有异议,方能启动尸检。值得探讨的是,此条中对“对死因有异议”应排除医方对自己给出的临床死亡原因的异议,其解释应为患者对医方给出的死因有异议,则患者必须提出尸检。
11年 (优于71.49%的律师)
28次 (优于95.44%的律师)
10次 (优于94.19%的律师)
6010分 (优于93.27%的律师)
一天内
283篇 (优于99.4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