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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事宜不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比例

作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4次举报


      行政违法事宜不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比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某市医院系某市某区卫生局于2010年12月13日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2011年7月28日因增设科室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图诊断专业、中医科等。某市医院的宣传资料中载明有“某市医院糖尿病诊疗中心、胃转流手术—彻底摆脱终身用药”等内容。2011年9月5日,杨某某因多尿、多饮、口干伴乏力3年,双下肢水肿3天入某市医院住院,诊断为1、Ⅱ糖尿病2、高血压Ⅲ期3、痛风伴肾功能损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降压、降血糖治疗,并于2011年9月23日在全麻下行胃空肠RONX-Y吻合术。术后给与抗感染等治疗,于2011年10月6日出院。2011年11月30日,杨某某入住西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入院诊断1、痛风性关节炎;2、高血压病;3、2型糖尿病。经治疗后于2011年12月15日出院。2011年12月28日,杨某某因双下肢浮肿,伴左上腹疼痛一天入坪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慢性肾脏疾病CKD3期2、胃穿孔3、胃窦部占位?补充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2、右下肺炎。经治疗好转于2012年1月31日出院。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因腹痛腹胀2月,再次入住西医院,门诊以“胃转流术后、急性腹膜炎、胃空肠吻合口瘘?”收入院,入院后予以胃肠减压,抗感染、营养支持治疗及补液对症治疗后,于2012年2月12日出院。

杨某某在某市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5000元,在大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81073.34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9867.79元,补助12137.05元,医保大额支付7314.04元,个人支付21754.46元。杨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入西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为28724.28元,其中医保大额支付23236.9元,补助440元,个人支付5047.4元。

二、 司法鉴定意见:

杨某某2型糖尿病诊断明确,有行胃空肠吻合术指征,某市医院予以该手术治疗2型糖尿病符合医疗处置常规。某市医院在杨某某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对杨某某的具体手术方式欠规范。2、术前未就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手术风险进行详尽的评估,未见手术审批书。3、某市医院在对糖尿病手术治疗的宣传中存在夸大临床效果的作用。某市医院上述过错与杨某某自身因素互为因果,是杨某某目前损害后果的共同因素。

三、 行政违法事实:

另查明,某市某区卫生局于2013年2月20日就杨某某投诉某市医院非法行医问题做出回复,认定“胃转流手术”不在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内,因此“胃转流手术”不在核准范围之内。黄某某、潘某某、郑某某、康4人均具有执业资格,但未在某市医院注册。隋广武不具有执业资格,也未在某市医院注册。

四、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按50%责任赔偿杨某某38824.93元。

五、 律师点评:

本案的鉴定说理其实有不够的地方,某医院对手术疗效夸大宣传做出了不实宣传,导致患者作出了对其不利的手术选择,最终的损害后果和医院的夸大宣传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本案提到的医生在非执业地点执业的问题、以及超范围执业的问题,此部分问题属于行政违法事实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因此增加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行政违法事实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一方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严格按照侵权的四要件进行认定,因此该案一、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与处理是正确的,并未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审理并以此增加赔偿额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越权审理行政违法事实进而以此来认定因果关系的做法是比较普遍的,笔者在处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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