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监图真实性无法认定导致医疗机构败诉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5日11时,原告之母王某因停经40+4周,见红伴下腹胀痛2天,到被告处待产,于当日23时18分顺产娩出原告。因出生时重度窒息,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转至某某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轻度),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注意喂养,护理,预防接种;门诊随诊,注意生长发育情况,尤其是神经系统发育情况,注意追踪复查颅脑MRI;每周四新生儿专家门诊随诊;不适及时随诊。出院后,原告分别到某某市妇幼保健院、某大学医院、某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某山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就诊,均被确诊为小儿脑瘫、精神发育迟缓。
二、争议要点:
住院当天产时胎监图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告提供的住院当天收费记录中无胎监收费的相应记录,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为老乡关系,对其进行了免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胎监图真实性不予确认。
案件当中《某市医院使用医用耗材知情同意书》中签名并非患者本人所签;《分娩记录》产后诊断中的“绕颈一周”系事后添加等问题,个人认为并非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鉴定。
三、鉴定过程:
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均以胎监材料真实性无法确定予以退鉴。
四、法院审理逻辑:
胎监收费没有在住院收费清单中体现,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胎监图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证据规则,其责任在被告方。据此,认定被告方对鉴定不能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九十八万余元。
五、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的裁判结果,医院不服提起了二审,二审后维持了一审结果。这个案件,法院审理貌似正确、不存在瑕疵,但是个人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是机械适用法律规则,对于医疗机构运营的特点不熟悉,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并非以收费清单作为评判标准,在医疗机构中漏收费、多收费的情况是广泛存在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医疗收费清单作为评估检查报告的真实性是对医疗机构运营情况的不熟悉;其次,本案即使没有胎监图,也有医疗机构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作为佐证的,而仅仅以胎监图真实性存疑,认定医院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也是法院自由裁量不当;再次,该医疗机构未聘请专业的律师,而是以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懂应变,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11年 (优于71.56%的律师)
28次 (优于95.45%的律师)
10次 (优于94.21%的律师)
6010分 (优于93.23%的律师)
一天内
283篇 (优于99.4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