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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产还是出生后死亡直接影响赔偿一例

发布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814人看过

死产还是出生后死亡直接影响赔偿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类案件的处理是非常棘手的,就是产科常见的案例,产妇在生产小孩的过程中,小孩出生后短时间内死亡,如何来判别是出生后死亡还是出生前在母亲肚子里就已经是死亡。如果根据医方的病历单纯来判断,这样的案件基本医方都会记录成死胎,回避掉《侵权责任法》关于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下面就一典型的案件,来谈谈类似案件的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9日,方某某因“停经40周,胎心监护异常1天”入住某市二医院。预产期:2013年6月29日。初步诊断:1、胎儿窘迫?2、孕1产0孕40周LOA待产。6月30日,方某某无腹痛腹胀,予复查胎心监护。2013年7月1日10:06行人工破膜,羊水清,胎心150次/分。12:32,予5%葡萄糖注射液500ml+催产素针2.5单位静滴引产,19:30进产房。当天21:13,会阴侧切下平产分娩一男婴,脐带绕颈一圈,羊水Ⅲ°,体重3125g,Apgar评分1分钟0分。小儿科和麻醉科医师共同参与抢救,新生儿情况一直未好转,Apgar评分3分钟和5分钟均为0分。22:50家属放弃抢救。2013年7月4日方某某出院,其支付医疗费3099.82元。

二、鉴定情况:

病理、尸体解剖中心病理诊断:1、两肺羊水吸入性肺炎伴肺不张;2、肺膜、肺动脉外膜瘀点、瘀斑;心外膜、心肌间、左肾上腺间质、肾盂间质、胸腺灶性出血;枕部硬脑膜下出血;3、肝、脾、肾等脏器淤血;4、脑水肿。

过错鉴定意见为:方某某入院前胎心监护NST7分,胎动减少,入院后每天予复查胎心监护,提示为“胎儿窘迫可疑”,尚无明确剖宫产指征。7月1日通过人工破膜了解羊水性状(人工破膜羊水清),并予以0.5%催产素静滴,人工破膜及引产未违反产科处理常规。但医方对之后的胎心、羊水等观察不到位,未发现胎儿窘迫,直至娩出时才发现羊水°,新生儿Apgar评分0分,存在过错。新生儿出生时无呼吸、心跳等,Apgar评分均为0分,心电图中出现的一个QRS波形,考虑与肾上腺素使用等有关,即使离体心脏在刺激后有时也会出现电生理活动,本例应为死产,非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结合尸检报告,胎儿宫内严重缺氧致死产与医方存在的过错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某市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宫内严重缺氧致死产存在因果关系,某市二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方某某所怀胎儿出生时Apgar评分均为0分,无心跳、无呼吸,说明胎儿脱离母体时无生命体征。经抢救,始终没有生命体征。方某某所怀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因而也不享有民事权利。宋刚、方某某主张胎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市二医院在对方某某助产过程中存在对胎儿的胎心、羊水等观察不到位及未发现胎儿窘迫的过错,导致胎儿宫内严重缺氧致死产,这对宋刚和方某某夫妇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某市二医院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某市二医院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对于宋刚、方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099.82元,有医疗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的焦点问题在到底是死产还是出生后死亡,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问题。根据尸检意见毛毛肺不张这一重要事实,推定小孩出生后没有呼吸,因为出生后呼吸空气一般肺部都会扩张,肺沉浮试验一般会是阳性,确定毛毛死胎的核心证据应为尸检,至如某鉴定中心的认定则是根据病历来认定,个人认为还是有失偏颇,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书写病历肯定会按照死胎的描述来书写病历,因此不能以病历记录来认定到底是死产还是出生后死亡。

   另,本人对目前法院机械的赔偿方式感到非常反感,精神损害的赔偿限额在这样的案件处理上应有所突破,比较理想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小孩的孕周参照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个人认为这是比较妥当的,法院机械的按照法律和一般人身侵权的案件来处理这样的案件赔偿问题,会造成审判实质不公正。建议各高院指定按照孕周来计算死产案件中的精神损害仅的赔偿数额,如为足月死胎,建议按照死亡赔偿金的50%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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