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做。最长不得超过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上诉书写明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
2.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同上;
3.诉讼请求: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诉讼费用支付方;
4.写明事实与理由;
5.写明具状人,日期。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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