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对被告人王XX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我们知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本案中——
首先,该涉案款项属XX第二百货公司。
被告人王XX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XX商务局副局长。而该涉案款项属XX商务局的主管企业XX第二百货公司的,该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被告人王XX无法挪用XX第二百货公司的款项!
其次,被告人王XX只是使用人。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X“将上述资金用于其位于XXXXX东方大道房屋的装修”,由此可见公诉机关也认为被告人王XX只是使用人。在挪用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作为使用人的被告人王XX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何在?
以上可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对被告人王XX贪污罪的指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同上述:被告人王XX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XX商务局副局长。而该涉案款项属XX商务局的主管企业XX第一食品公司下属的私营屠宰厂的,该屠宰厂有自己的经理、承包人等。被告人王永臣无法非法占有该款项!
何况,被告人王XX投资该企业70200元,享有分红、领取利息、甚至转让股权的权利!就从有利害关系的赵XX证言来看,60000元中也包括28000元的利息款。被告人王XX将其余的32000元也用于了该厂的申报项目上了。
特别是:商务局的会议纪要显示该屠宰厂系个人投资、自负盈亏,只是挂靠于XX第一食品公司,该屠宰厂的性质实际并非国有,该资金不属于公共财物,何来的贪污?
以上可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能成立!
三、关于对被告人王XX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本案中——
1、被告人不是XXX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也不是XXX屠宰办公室成员,对高XX、赵XX套取国有资金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7年9月6日,XXX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52号关于调整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任命石XX为组长,霍XX、王XX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屠宰办),办公室主任由高XX担任。依据这份通知,被告人不是屠宰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也不是屠宰办成员,对屠宰办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事项没有管理监管职责,更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应当对高XX、赵XX套取国有资金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王XX对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上报的数字当时并不明知,这些下属企业上报和屠宰办工作人员汇总的虚假数字都是案发后才从司法机关得知的。
在赵XX、刘XX的讯问笔录中,均显示:每月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由下属定点屠宰企业上报,刘XX汇总,经高XX签字后,上报XX市商务局定点屠宰办公室,然后再层层上报。被告人对这些虚报数字并不知晓,也没见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
3、XXX屠宰办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上没有被告人王XX的签字。
XXX屠宰办处理病害猪以及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都不用被告人签字盖章,事实上被告人也没有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上没有签字盖章。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不向县里打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就拨付不下来”推断出被告人对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负有责任,显然是以偏概全。从病害猪头数上报、汇总,到申请拨款,再到批准拨付,最后到拨款至定点屠宰企业,这一过程需要多个单位、很多人员参与,少任何一个单位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就拨付不下来。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就推断出参与这个过程的任何人员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能只是仅仅打申请的被告人!
4、被告人王XX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财政等部门批准后补贴资金由XX财政局拨给定点企业,用于企业的设备升级换代,提高了企业的食品安全,何来的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食品安全形成重大隐患?而且被告人王XX的行为也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可见,被告人王XX不是屠宰办公室主管人员,对屠宰办的违法行为只负有领导责任;被告人王XX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没有给食品安全形成重大隐患。被告人王XX的行为也与所谓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臣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被告人王XX的三项指控违背事实、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重视并采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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