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沁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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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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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窝藏罪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沈沁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34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故意杀人后逃窜至被告人柳某家中。柳某明知康某已杀人,仍为其提供住宿、衣物以及现金等帮助其逃匿。

沈沁梅律师于本案法院阶段接受柳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柳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部分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柳某明知被告人康某犯罪,仍然提供住宿、衣物及现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庭审中被告人柳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犯窝藏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关于本案量刑部分

被告人柳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

柳某自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望法庭考虑被告人柳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柳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次犯罪,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柳某由于家庭原因,自幼没有受过教育,又一直在家务农,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薄弱。同案被告人康某作为柳某的妹夫,又再三要求柳某不要报警,考虑到这层关系,被告人柳某在得知康某杀人之后没有及时报警。而其之所以留宿康某并给康某钱,完全是因为柳某再三要求康某走,但是康某不肯走。即使最后康某打算走了,也是以没钱就不肯走相威胁,柳某出于无奈才给的钱。所以,柳某在明知康某杀人之后还留宿康某并为其提供金钱这一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小,且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故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柳某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条件和基础,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次事件,对被告人柳某来说是个深刻教训。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柳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沈沁梅 律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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