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人如果想在上海起诉离婚,原告方需要提供由居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居住证明》,证实被告在同一地方居住满一年,注明具体的日期及期限段,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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