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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买房产,买方迟延交付购房款,卖方何时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关于此问题,首先应看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明确的解除条件,特别是逾期达到多少天未付,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未约定逾期多久可以解除,卖方可以发催告函,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三个月)履行,如果仍未履行的,那么卖方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解除权的行使有时限的限制。其次,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按照双方的合同执行,约定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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