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融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因无效、被撤销及解除等原因终止后,特许经营费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671人看过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特许经营费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如被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如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经营费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特许经营费的金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