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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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效力,上海地区的法院怎么判决?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82人看过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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