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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担保问题

发布者:崔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416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担保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担保的特点

1、非强制性: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银行贷款,债务人进行担保并非强制要求,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提供担保。

2、从属性: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也会导致无效。

3、依附性:担保往往与借款合同写在一起,甚至只是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在借条上借款人注明自己的抵押或者质押物品。

4、担保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的分类

1、保证人

(1)因保证人提供担保产生的权利是债权,相对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担保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署保证人的名字,产生保证法律效力。

2、财产或者权利抵押

(1)抵押担保属于物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

(2)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抵押财产清偿担保债务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估价,然后进行拍卖或变卖,非经双方同意,不必然直接将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4)办理财产抵押或权利抵押一般需要的资料

产权证明或者权利证明、共有人或权利人配偶同意书、是否出租的资料、抵押担保合同。

(5)签订抵押合同,此虽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明确双方责任以督促履行意义重大。

3、财产质押

(1)目前在社会上常见的典当行,典当付款用的就是质押的方式,质押品为动产或者权利,不可以是不动产。

(2)质押物转移或者权利质押进行登记是质押权产生的前提,否则质押权不生效。

(3)权利质押的范围: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货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财产权利部分)、可转让债权。

(4)质押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崔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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