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担保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担保的特点
1、非强制性: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银行贷款,债务人进行担保并非强制要求,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提供担保。
2、从属性: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也会导致无效。
3、依附性:担保往往与借款合同写在一起,甚至只是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在借条上借款人注明自己的抵押或者质押物品。
4、担保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的分类
1、保证人
(1)因保证人提供担保产生的权利是债权,相对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担保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署保证人的名字,产生保证法律效力。
2、财产或者权利抵押
(1)抵押担保属于物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
(2)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抵押财产清偿担保债务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估价,然后进行拍卖或变卖,非经双方同意,不必然直接将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4)办理财产抵押或权利抵押一般需要的资料
产权证明或者权利证明、共有人或权利人配偶同意书、是否出租的资料、抵押担保合同。
(5)签订抵押合同,此虽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明确双方责任以督促履行意义重大。
3、财产质押
(1)目前在社会上常见的典当行,典当付款用的就是质押的方式,质押品为动产或者权利,不可以是不动产。
(2)质押物转移或者权利质押进行登记是质押权产生的前提,否则质押权不生效。
(3)权利质押的范围: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货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财产权利部分)、可转让债权。
(4)质押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崔律师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