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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三年内给“小三”转账24万余元法院:全额返还!

作者:龚玲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案件回顾

古某无意中发现丈夫阿某在某社交平台中与一女子努某之间有大量转账记录,转账金额有2500元、8500元不等。

通过翻看聊天内容,古某发现丈夫阿某婚内出轨,与努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两人已交往三年。在这三年时间内,阿某向努某网络转账累计达24万余元。

古某在留存证据后,于2021年1月25日将阿某及努某两人诉至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努某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

额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努某存在不正当交往,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予努某,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判决努某返还241500元。

努某不服,认为该笔钱属于男女朋友间的赠予,不应当返还,遂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赠送钱财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有违基本道德规范,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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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玲律师,曾任上海12348法律解答专员;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甘泉社区基金会法律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毕业于华东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