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郭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临鉴字第15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于XX左胫骨中段陈旧性骨折,钢丝内固定;上诉人陈X提供的于XX住院病历也载有于XX左侧肋骨陈旧性骨折,故应对于XX人身损害是否系涉案事故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致进行调查。因本案被上诉人之一同时也是原审原告的于XX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需要等待于XX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角度出发,本案应以发回重审为宜,重审时应征询于XX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