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家文化等虚假证券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
诉讼方案
一、万家文化等虚假陈述案事件发展过程
2016年12月2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补充协议》,将交易总价款调整为52928万元;同日再次收到《问询函》;
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
2017年2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7年3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称,截止目前,。。。尚未完成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
2017年3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终止交易。
现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案索赔范围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索赔范围主要依据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这两个日期来确定。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领域仅仅就诱多型虚假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未正式提出所谓诱空型虚假称述,而本案也恰好属于诱多型虚假称述,本案中,本律师认为万家文化等在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2月28日。因此,本案的索赔范围应当是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8日之间买入,在2017年2月28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
三、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法院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是认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认定目前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即在AB点之间买入,在B点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假设A点为实施日,B点为揭露日,C点为基准日
四、关于投资损失的计算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以及相应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所能索赔的投资损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即,法院推定虚假陈述所引发的系争股票价格下跌是有一定期限的,甚至可能考虑到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价格下跌。
其中,可索赔股票的总股数=AB点之间买入股票的总数-AB点之间卖出股票的总数;
平均卖出价=BC点之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总金额/BC点之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关于平均买入价的计算方式,只有在AB点之间买入并且未被卖出的股票所产生的的投资差额才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才能纳入平均买入价的计算范围。因此在计算可索赔股票的平均买入价时,应该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可索赔的股票范围,再按照可索赔股票的实际买入价格以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平均买入价。
以上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部分关键点的法律分析,仅供参开。
汤阳律师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