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俊全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某1,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
被告:蒋某2,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1,丈夫。
裁判分析过程: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某1、蒋某2立即向原告董某支付货款49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19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薛某1、蒋某2系夫妻关系,原告董某与被告薛某1、蒋某2素有业务往来,原告董某为被告薛某1、蒋某2提供五金灯饰底盘,被告薛某1、蒋某2向原告董某支付货款。被告薛某1、蒋某2一直拖欠原告董某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薛某1、蒋某2尚欠原告董某货款共计49193元,原告董某为此多次催收,被告薛某1、蒋某2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董某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薛某1、蒋某2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薛某1、蒋某2辩称:确认欠款金额,但双方没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1、蒋某2承认原告董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董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1、蒋某2无故拖欠原告董某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董某起诉主张被告薛某1、蒋某2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1、蒋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货款49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1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12元,合计1027元,由被告薛某1、蒋某2负担(该款原告董某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薛某1、蒋某2于履行中迳付原告董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