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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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发布者:马强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2507人看过


患方可以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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