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甲、乙、丙是新疆医科大学的同学,2012年三人本科毕业后都从事了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医生工作,然而就在工作生活蒸蒸日上的同时,因为学历的门槛制约着三人的发展,经过一番商量之后,三人决定考研。可三人觉得平时的工作都很忙,没有多少时间能用于学习,更何况医学专业本身就难学,考研对他们来说是条艰辛的路。2015年6月,甲通过微信向乙和丙发了一张图片,图片上是一个长方形的黑色铁盒子(无线电发射器)。据甲介绍,这是他不久前从网上购买的作弊“神器”。经过一番研究后,三人学会了如何操作设备。甲告诉乙、丙网上还售考题答案和信号笔,乙、丙将钱交给甲,由甲在网上统一购买。考前乙找了两个朋友丁、戊帮忙,丁负责将车开到考场附近,车上载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电发射器,由戊操作电脑,通过网上售方提供的QQ号将接收到的答案通过无线电发射器传送给甲乙丙,丙负责找电瓶供无线电发射器使用。一切安排妥当,2015年12月26日,甲乙丙3人一起走进了新疆某大学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就在考场对面的停车场,丁和戊正在车内调试设备,随时准备接收答案后向他们三人传输。
当日10时50分,距离该场考试结束还有40分钟,在车内等待的两人一直目不转睛地盯着电脑屏幕,终于,那个专为接收答案而新申请的QQ头像开始闪烁,点开一看,正是3人花钱在网上购买的考试答案,丁、戊就通过事先准备好的无线电发射器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3人。
10时56分,正在考场外负责无线电监测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无线电信号出现疑似作弊信号。工作人员赶紧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校方并报警。最终,在学校对面的酒店停车场内,警方将丁、戊控制。经过询问后,正在考场内答题的三人也相继被抓。
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信号接收设备都很新型隐蔽,从外观上根本看不出任何异样之处,但其实在他们所使用的2B铅笔上有一个微型投影,可以直接通过投影画面看到考试答案。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有关部门对甲乙丙作出暂停该项考试3年的处理。
后来5人进行了取保候审,甲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在了解案情后深深地为他们感到痛惜,他们选择考研的奋斗目标是正确的,但却使用了不正当的方法以致于触犯我国刑法有可能会遭受牢狱之灾,大好前程就这样被断送,我一定会尽全力辩护争取从轻处罚,起到积极的挽救作用,为其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考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本案发生于2015年12月26、27日研究生考试中,是新疆区内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新疆区内首发的案件,影响比较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因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将此案设在第一大法庭开庭,并向社会组织了观摩庭,记者也到庭,进行了全程摄像。我作为第一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参加开庭,庭审过程中,我全方位充分地对甲进行了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甲缓刑,我为第一被告人甲争取了最佳的辩护结果,为其避免了牢狱之灾!
作者:兰丽红律师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