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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规系列专题四:创业公司出资合规的攻略

发布者:战飞扬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公司法 |405人看过

 

攻略1:股东认缴出资不可任性

新《公司法》取消了实缴出资的期限规定,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出公司营业期限),各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缴付出资即可。《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后,有些自作聪明的股东认缴高额出资并在章程中承诺数十年后出资,既实现了公司高额注册资本提升公司形象,又可将出资期限无限制推后。这种设计看似两全其美,其实却潜藏着高额债务风险。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缴付期限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延后,但如股东利用认缴期限延后恶意规避债务的意图明显,或在产生债务后通过股东会决议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可能会构成出资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对外产生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9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 中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定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当公司要申请注销时,如果根据公司章程,存在应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应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未到期,也可不用补缴,不过剩下没缴的注册资本则要当作公司注销时的清算财产;如果公司在注销清算时,发现已有资本仍旧不够抵债的,则股东就要以未缴出资部分为限对外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公司注册资本较高,办理注销时股东将面临较高债务风险。

由上可见,注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应量力而行。既要考虑自身经营需要,又要考虑可能的债务风险。否则,注册资本有可能成为创业者创业路上遇到的第一个坑。

 

攻略2:股东实缴出资的风险控制

《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确立了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同时也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最终还是要缴,要按照股东之间达成的约定来缴。

股东实缴出资应当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要求。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从股东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划入公司账户,并在银行单据的用途、款项来源、摘要或者备注栏中注明“公司设立出资款”。以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注意其出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以及是否进行作价评估,是否能够依法交付或者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改革后,公司成立后无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但股东需要保存好自己向公司缴纳注册资金的证据材料。

认缴制确立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减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实缴出资不规范也会为公司日后经营活动埋下一些隐患。

根据《公司法》的修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自20143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追究刑事责任。20143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对认缴制的有限公司不作处罚。也就是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既取消了刑事处罚,也取消了行政处罚。

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亦有可能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期限出资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同样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法》修改后,创业门槛大大降低,注册程序越来越简单,出资的法律风险比以前小了,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将面临一定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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