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为章某,其妻任某系分公司财务人员。2011年5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汇付到任某帐由帐户75万元,后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借款75万元,收据中显示收款人是任某,交款人是原告。2011年5月14日,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75万元,借款月利率是2%,第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后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还本付息。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认为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现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还本付息的请求于法有据。
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一、原告诉请不符合事实,原告未提供向被告分公司交付款项的凭证;二、原告款项出借给某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要求驳回原告之诉请。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经执行完毕。
本案的启示:
一、分公司是否有主体资格。经工商查询,本案公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二、借款是否由公司收取。借款虽由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收取,但其为公司财务人员,且向公司出具了加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交收据,交款事实清楚。
三、借款纠纷案件虽简单,但事实可以很复杂。出借人在出借过程中,应该注意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款项最好通过银行交付。另外,如何保证资金归还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本案如果借给个人,个人没能力,借款就不能最后执行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