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善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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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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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推定

作者:石善勇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案例浏览:460次举报

例——被告是一多家企业的企业主,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自己的下属王某,被告租住房屋,两人开始同居。多次流产后,王某去医院流产时医生告诉王某,今后可能不会怀孕了,王某考虑了很多,决定把小孩生下来,2012年11月,王某生下了一男婴(原告)。期间,被告以案外人丈夫的身份在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小孩出生后也多次来探望,并给王某小孩的抚养费用,但后来被告以小孩不是其亲生拒绝给王某小孩抚养费,王某为养小孩没有工作,只得向法院起诉。
     代理要点——在被告拒绝承认王某所生子女为自己孩子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亲子关系?
     办案过程——律师代理案件后,要求王某收集其与被告租住生活时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人证,证明小孩怀孕及出生时王某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并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做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鉴定事涉身份关系的认定,有其特殊性,鉴定的前提是相关当事人的自愿与配合。能不能强制进行血型鉴定?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即使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比较笼统。只是说要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
     我们知道国外的民事诉讼法基本没有强制鉴定的规定。目前知道仅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2条的“有必要确定血统时,每个人都应接受检查,特别是抽取血样以检查其血型”的规定。但该条同时还强调,这种检查必须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且足以能阐明事实真相,其检查方式,手段与结果均是可接受的且对于被检查人的身体无害。最后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系原告的父亲,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石善勇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曾任执行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和监事会委员。宁波市公司法委员会、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 (宁波)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