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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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11人看过


在离婚案件中,常会听到“净身出户”这样的一个词,但这个词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提及过。“净身出词条释义: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中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往往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这样的约定,所做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是婚内一方有出轨现象,另一方会在发现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写下承诺或者过错方主动做出承诺来挽救婚姻。那么将来确实无奈走到离婚那一步的时候,曾经的这些承诺真的生效吗?现实中,有关夫妻一方有婚内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认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当然,作为成年人,一方自愿少分甚至“净身出户”,法律并不禁止和干涉,正如《婚姻法》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错误愿意做出承诺,对其名下财产做出处分,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是其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处分相当于是赠与,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当然他也有权利撤销和反悔,所以最终能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最后的态度和最初的承诺是愿意否保持一致。

但是一方不忠,另一方就要求其必须离婚或者让其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相关约定是无效的。有些法官也做过相关解释,婚姻关系的解除应该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所以如果是此类“净身出户”的约定必然是被认定无效的。

还有就是婚姻中一方出轨,对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让其分文不剩吗?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很明显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使用了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导致离婚的诸多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常出现的出轨、通奸、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等,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所以因这些行为导致的离婚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因此因出轨导致离婚,一方想要主张损害赔偿从而达到让另一方“净身出户”目的的,较难得到支持。

再有就是婚姻中出轨的一方一定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婚姻法47条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条文明显可知法定的少分和不分的情形,并不是当然的因为出轨而直接导致其少分和不分的结果。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做的简单分析,目的是想让婚姻中的双方,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都有正确的认识,过错方并非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非得被迫“净身出户”而毫无维权办法;无过错方也一定要明确,并不是对方的一个承诺或是一个书面的保证书,协议之类的,就能让其“净身出户”,所以仍然需要及时保留相关的必要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最大程度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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