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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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维权,洛阳张少辉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购房款及利息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493人看过 举报

2026-03-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二原告因购房需求,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达成拆迁安置房买卖合意,2005 年先委托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初步购房协议并支付定金,2011 年二原告又与被告正式签订《拆迁安置住房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套 90 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以27 万元总价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承诺 2014 年 5 月 1 日前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然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后,被告始终未交付房屋,且涉案拆迁安置房被告并未取得独立所有权,房屋实际还涉及其他权利人份额,导致原告购房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同时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委托洛阳张少辉律师作为本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租金、利息、房屋差价等各项损失共计 57 万余元。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洛阳张少辉律师时,因购房款全额支付却多年拿不到房,且被告态度消极,既面临财产损失,又对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维权流程毫无头绪。洛阳张少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与二原告进行深度沟通,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和交易细节,逐一核实《购房协议书》《拆迁安置住房转让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一是案涉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被告的过错责任认定;三是原告的损失赔偿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在证据整理与分析阶段,洛阳张少辉律师发现本案关键突破口在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属性:被告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并非其单独所有,且直至诉讼时仍未取得合法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同时洛阳张少辉律师对原告的付款凭证进行固化,证实原告已按约足额支付 27 万元购房款,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约交房且无交房可能性,存在明显的违约及过错行为。

案件立案阶段,洛阳张少辉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拟定了精准且全面的诉讼请求,不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还主张了双倍定金、租金损失、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损失等,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确保案件顺利立案。

庭审阶段,被告辩称未交房非自身原因,且拒绝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租金及利息等赔偿责任,双方争议较大。洛阳张少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案件事实,重点向法院举证证明:1. 被告在未取得案涉拆迁安置房独立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2. 原告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告长期未交房且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导致合同无效及原告损失的主要过错方;3.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实际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洛阳张少辉律师的专业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奠定了关键基础。

此外,洛阳张少辉律师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协助原告依法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合理行使诉权,让案件审理更加聚焦核心争议,提升维权效率。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洛阳张少辉律师的核心法律观点和举证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认定: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被告未取得单独所有权且诉讼时仍未确权,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出售的行为是主要过错方,原告未尽到充分审查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核心结果如下: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二原告购房款27 万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二原告以 27 万元为基数,自 2011 年 11 月 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4.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洛阳张少辉律师成功助力二原告追回全额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挽回了原告的核心财产损失,被告需全额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赢得了二原告的高度认可。

律师观点

洛阳张少辉律师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针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这一常见的房产纠纷类型,提出了专业、新颖且具有实操性的法律观点,为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和风险防范思路:

  1. 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核心前提是出卖人取得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不同,其产权归属往往涉及家庭共有、集体产权等问题,出卖人必须取得合法、独立、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才能对外进行合法买卖。本案中被告未取得案涉安置房的单独所有权即出售,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核心法律风险,洛阳张少辉律师提醒,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务必核实出卖人的产权证明,确认房屋无其他权利人、无产权纠纷,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2. 合同无效后,过错认定是损失赔偿的关键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为主要过错方,需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因未尽审查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故未支持双倍定金、房屋差价等其他赔偿。洛阳张少辉律师指出,在房产买卖纠纷中,过错程度的举证和认定直接影响损失赔偿的范围,专业律师能通过证据固定和法律阐述,最大程度认定对方的过错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损失赔偿。

  3. 拆迁安置房买卖中,书面合同的条款约定需严谨规范。本案中原被告虽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但未对房屋产权属性、确权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严谨约定,也未对出卖人的产权证明进行明确约定,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洛阳张少辉律师建议,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前,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拟定合同条款,明确产权确权时间、交房期限、产权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约定若因产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退款及赔偿责任,从源头规避风险。

  4. 购房款支付需留存完整凭证,是维权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原告能顺利追回全额购房款,关键在于留存了完整的定金及购房款支付凭证,充分证明了付款事实。洛阳张少辉律师提醒,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定金、首付款还是全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同时要求出卖人出具正规的收条,注明款项性质为 “购房款” 或 “定金”,并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等全部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凭证将成为维权的核心证据。

  5. 遭遇房产买卖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涉及产权认定、合同效力、过错划分、损失赔偿等诸多专业法律问题,普通当事人难以准确把握。本案中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及时委托洛阳张少辉律师,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整理、法律分析和法庭辩论,成功为原告追回核心财产损失。洛阳张少辉律师表示,遭遇房产买卖纠纷时,切勿拖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房产合同纠纷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固定证据、明确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证据缺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6. 慎买未确权的拆迁安置房,避免陷入 “钱房两空” 的困境。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办理往往存在周期长、手续复杂等问题,未确权的安置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除了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可能面临出卖人反悔、房屋被查封、涉及其他权利人纠纷等问题。洛阳张少辉律师特别提醒,购房者应尽量选择产权清晰、具备过户条件的商品房,若确需购买拆迁安置房,务必在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下进行,做好产权核查、合同拟定、风险防控等工作,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 “付了钱却拿不到房” 的困境。

洛阳张少辉律师表示,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频发,此类纠纷因涉及产权属性、家庭共有、政策规定等多重因素,维权难度相对较大。当事人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尤其是购买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等特殊房产时,一定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若不慎遭遇纠纷,应及时委托洛阳张少辉律师这样专业的房产合同纠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梳理维权思路、固定关键证据、制定个性化的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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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