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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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审理与法律评析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255人看过 举报

2026-03-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河南省洛阳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张少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112500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同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21 年 4 月 23 日原告将持有的该公司 2.5% 股权转让给被告,对应转让款 112500 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成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1200 万元,原告认缴出资 120 万元占股 10%,实际出资 45 万元,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 年 4 月 23 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将其持有的公司 2.5% 股权(认缴 30 万元)转让给被告,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股权以 30 万元价格转让,出资转让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完成,2021 年 5 月 6 日双方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实缴出资为认缴出资的 37.5%,其转让给被告的 30 万元认缴出资额对应的实缴出资为 112500 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按实缴出资额支付 112500 元股权转让款合法有据,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1125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二、案件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核心围绕未实缴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展开,张少辉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与民法典在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规则,也展现了缺席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认定的司法原则。

从法律适用层面,法院的裁判既遵循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认可了经股东会决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也结合《民法典》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实现了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衔接适用,裁判依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从股权转让款认定角度,本案明确了未完全实缴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款的核算标准,法院根据原告的认缴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核算出案涉 2.5% 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并支持原告按实缴出资额主张股权转让款的诉求,既尊重了股权转让双方的实际出资事实,也符合股权转让中 “按实缴价值计价” 的司法实践惯例,为同类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从诉讼代理与司法程序角度,张少辉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精准梳理了股权转让的事实证据,包括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出资凭证等,清晰提出了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与计算依据,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有效完成了举证责任,推动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诉求,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梳理证据、明确法律主张的重要作用。同时,法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处理,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也对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司法认定,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常见的争议点,即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对价认定问题,此类争议的解决需结合股东的认缴出资、实际出资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综合判断,这也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在交易时明确约定转让对价的核算标准,减少后续纠纷。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一)对公司股东及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建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严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如召开股东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等,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完成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明确股权归属。

  2. 针对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时,交易双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对价的核算标准,明确按实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还是其他标准计价,同时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3.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交易前核查转让方的实际出资情况,通过公司财务凭证、出资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实缴出资数额,转让方也应如实披露出资情况,做到交易信息透明,减少后续履行争议。

  4.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与对方积极沟通协商;收款方在对方逾期付款后,可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同时留存好催要证据,为后续诉讼维权做好准备。

(二)对涉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参与方的建议

  1. 当事人参与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应全面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出资凭证、付款记录、催款凭证等,确保举证充分;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举证,推动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 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应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如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对价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结合《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委托人制定诉讼策略。如本案中张少辉律师,围绕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款核算、逾期利息计算等核心问题展开举证与主张,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律师还应注重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在缺席审理案件中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确保委托人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

  1. 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东出资备案制度,对股东的认缴出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好出资凭证,便于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核查出资事实,也为公司股权管理提供依据。

  2. 公司在作出股权转让相关股东会决议时,应规范决议内容,明确股权转让的主体、比例、对价核算参考标准等核心信息,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避免因决议内容模糊引发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四)对法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建议

  1. 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股权转让的程序性合法性与实体性约定,核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据,同时结合股东的出资情况认定转让对价的合理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

  2. 对于被告缺席审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应在严格审查原告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既保障原告的合法诉讼权利,也通过裁判文书明确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

  3. 针对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可结合司法实践惯例,明确转让对价的核算规则,统一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清晰指引,维护股权转让市场的交易秩序。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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