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受理了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张少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在明知接收、转移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家属名下共计 18 张银行卡,多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至指定账户,合计金额达 24417289 元,其中包含 7 名被害人被骗资金 47214 元。被告人于 2021 年 8 月 2 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仅辩称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重复计算情形,实际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为一千多万元。
辩护人张少辉律师对指控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三是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四是被告人及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被告人为获取利益,在明知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家属 18 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合计金额 24417289 元,含 7 名被害人被骗资金 47214 元,被告人从中获利二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确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2 年 3 月 8 日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退缴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止,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案件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自首情节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人张少辉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的量刑结果产生了关键影响,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展现了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
从定罪层面来看,法院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客观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转移资金为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且转移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定罪结论严格遵循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定罪原则,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均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从量刑层面分析,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被告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另一方面,法院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对辩护人张少辉律师提出的自首、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作出了合理的量刑判决,既体现了对刑事犯罪的惩处,也兼顾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从刑事辩护角度来看,张少辉律师的辩护策略精准且贴合案件实际,在对罪名无异议的前提下,重点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展开辩护,既准确提出了自首的法律认定意见,又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表现提出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的意见,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的量刑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合理辩护策略的专业素养。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常见犯罪形式,即行为人利用本人及家属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此类行为不仅会成为上游违法犯罪的 “帮凶”,自身也会因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案件中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被认定为自首的裁判结果,也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情形下自首情节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一)对普通公民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知晓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及家属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以及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犯罪,切勿为获取小额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银行等金融信息和工具,不随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不轻易为他人提供资金转账服务,若发现自身银行卡存在异常交易,及时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备。
若不慎涉及相关刑事案件,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行为,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展现悔罪态度。
(二)对刑事诉讼参与方的实务建议
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涉嫌刑事犯罪后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本案中被告人委托张少辉律师进行辩护,专业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法律要点,梳理从宽处罚情节,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案件时,应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观故意认定、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准确识别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实现有效辩护。
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在指控此类犯罪时,应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准确核算犯罪数额,同时客观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对司法机关的审判与执法建议
法院在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应严格把握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监管排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从源头遏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下游刑事犯罪的发生;同时在侦查过程中,准确认定行为人到案的情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基础。
(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议
金融机构应加强银行卡开户审核与交易监测,对个人银行卡的异常大额交易、频繁转账等情形及时进行风控预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相关刑事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张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