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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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之服务费返还争议案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199人看过 举报

2026-03-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张少辉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居间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与被告签订赴港务工相关《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协调赴香港从事架子工的工作机会、办理相关工作签证,合同期限 5 个月,原告需支付居间服务费 22200 元,原告依约分三次支付了该笔费用并提交相关材料,但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成功为原告办理赴港务工签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先后两次进行企业名称工商变更,原告认为被告丧失履约能力,遂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被告退还 22200 元居间服务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辩称,收取的 22200 元中 200 元为建档费不应退还,企业名称变更是合法操作,并非丧失履约能力,且案涉合同未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被告同意退还 22000 元居间服务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另被告称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该解除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签证办理义务,且未举证证明 200 元建档费的约定及不应退还的依据,亦未举证证明政策调整系未能履约的合理理由。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无合同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居间服务费 22200 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二、律师点评

张少辉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程序,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居间合同履行义务的严格认定,以及对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精准适用。

从合同效力与履行角度来看,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即构成合同义务的未履行,委托人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本案中居间服务的核心义务为办理赴港务工签证并协调工作机会,居间人未完成该核心义务,即便存在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也不影响其承担合同未履行的相应责任,司法机关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认定。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来看,民事诉讼中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或抗辩理由,均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居间人抗辩部分费用为建档费不应退还、政策调整导致履约不能,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该抗辩未被法院采信;而委托人主张违约金,因无合同约定依据且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该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举证责任规则的严格适用。

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来看,即便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若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未成就、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委托人仍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并未因双方签署了解除协议而否定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而是结合协议履行情况、合同义务履行状态作出裁判,既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维护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整体而言,本案的裁判结果契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既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对居间人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为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确立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即居间人需恪守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应重视举证责任的履行。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对居间合同委托人的建议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核心内容、履行期限、服务费构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尤其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维权无据;同时要求对方对服务费的各项组成进行书面说明,留存相关凭证。

  2. 依约支付费用后,及时留存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付款凭证,提交相关材料时做好交接记录,明确材料提交时间、内容,便于后续证明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居间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先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协商过程中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据;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为违约金主张提供事实依据。

对居间合同居间人的建议

  1. 接受居间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服务义务,若因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履约,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就合同履行事宜进行协商,避免扩大双方损失。

  2. 对于服务费的构成、各类费用的性质及是否退还,应与委托人作出书面明确约定,收取费用时开具规范凭证并注明费用明细,同时留存相关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记录,为自身抗辩提供证据支撑。

  3. 与委托人达成合同解除协议后,应及时确认协议的送达、生效状态,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费用返还等义务,避免因未履行解除协议而引发后续诉讼。

对各类民事合同当事人的通用建议

  1. 签订民事合同时,应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无歧义,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2. 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包括书面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材料交接单、履行记录等,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3. 发生合同纠纷后,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节省维权成本;若需通过诉讼维权,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明确诉讼请求、梳理证据材料,精准适用法律,提高维权效率。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