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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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立案的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案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3日 146人看过 举报

2026-02-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均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600000 元及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6 日的利息 113190 元(按 2021 年 11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 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其事实理由为,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累计借款 60 万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支付 12000 元至 15000 元利息,被告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有多次付息行为,但 2023 年 1 月 20 日后便拖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我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核心答辩观点有三:一是本案并非民事借贷纠纷,实为刑事诈骗案件,案外人以高分红为诱饵吸纳社会人员投资后携款潜逃,被告仅系代案外人收取原告款项、转交相关收益,公安机关已对该案外人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原告亦已就案涉 60 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未配合完成笔录制作,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二是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案涉款项实为原告向案外人的投资款,被告向原告转账时会同步发送出库单、结算单等经营相关凭证,双方聊天记录中亦多次提及 “利润”“分红”“二次投资” 等内容,足以佐证款项性质并非借款;三是借款利息与投资分红存在本质法律区别,利息具有固定性、约定性,与经营状况无关,而案涉转账均根据实际经营成果核算,且沟通中均以 “利润”“分红” 表述,符合投资分红的特征,而非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已对案外人涉嫌诈骗案刑事立案,原告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报案登记金额为 60 万元,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完全一致。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并掌握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不宜继续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退还其预交的减半案件受理费 5466 元,同时告知原告若不服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点评

  1. 本案是民刑交叉类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严格遵循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 “先刑后民” 基本原则。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时,法院中止民事审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是为了更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主体,该裁定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序衔接,我在案件中提交的刑事立案相关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关键依据。

  2.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仅以款项交付的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而张少辉律师就此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交了聊天记录、经营相关单据、刑事立案告知书等相反证据,形成了完整的抗辩证据链,原告因举证未能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3. 借款利息与投资分红在法律性质、认定标准上的差异,是本案区分款项性质的核心要点,张少辉律师在答辩中精准区分了二者的特征,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参考。借款利息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支付与否不受借款方经营状况影响;而投资分红依附于投资项目的经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需根据实际经营成果核算,本案中现有证据均指向案涉款项支付系基于实际经营状况的收益分配,而非固定的借款利息。

  4. 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进一步举证推翻抗辩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在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抗辩思路和充分的证据提交,有效完成了抗辩举证义务,也让法院对案件款项性质和法律关系作出了清晰认定。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针对本案原告

  1.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及时前往公安机关完成笔录制作,全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手中持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全部相关证据材料,推动刑事侦查程序的顺利进展,若刑事程序中成功追赃挽损,可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自身财产权益。

  2. 若后续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案涉事实不构成刑事犯罪,可就案涉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届时需重点补充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欠条、双方关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的书面约定,或明确体现借贷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完善证据链后再主张权利。

  3. 若对本案一审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

针对普通民事主体

  1. 出借款项时应树立规范的借贷法律意识,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条等正式凭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以转账记录作为款项交付的唯一凭证,同时注意留存好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防止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面对各类 “高收益、低风险” 的投资邀约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主动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性、运营主体的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切勿轻信他人口头介绍而盲目投入资金,避免陷入以 “投资” 为幌子的诈骗陷阱。

  3. 当自身财产权益受损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若涉及民刑交叉问题,应了解 “先刑后民” 的司法处理规则,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刑事程序的处理结果,及时调整民事救济策略,实现刑事救济与民事救济的有效衔接。

  4. 在参与各类经济往来时,若涉及第三方代收、代付资金的情况,应要求相关主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明确代收、代付的原因、金额、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因资金流转主体与实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致,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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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