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因借款本金偿还、利息支付产生争议,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90000 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24% 计算为 93600 元;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一年期 LPR3.65% 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暂算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为 35816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被告于 2014 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 90000 元、100000 元,原告实际交付 90000 元、98000 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 20‰。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 2015 年 7 月,2016 年 4 月 19 日被告偿还其中 100000 元借款后,就剩余借款为原告出具 90000 元《借条》,原告多次催讨剩余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查明的核心事实
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 2014 年 3 月 12 日实际交付第一笔借款 90000 元,2014 年 4 月 4 日交付第二笔借款时预扣 2000 元,被告实际收到 98000 元。
被告针对第一笔借款,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共计还款 16 次,每次还款 1800 元;针对第二笔借款,于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共计还款 14 次,每次还款 2000 元。
原告自认被告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 100000 元,被告同日为原告出具载明 “今借姜文环玖万元整” 的《借条》一份。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案涉借贷及还款事实作出实质性抗辩。
(三)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依据
本金认定: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故案涉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 90000 元、98000 元;被告偿还第二笔借款时支付 100000 元,超出实际本金的 2000 元应予返还。
利息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 20‰,故不支持其约定利息主张,但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结合案件事实,被告规律性还款的行为被采信为支付借款利息,其就第二笔借款按 100000 元基数付息,每月多支付的 40 元应予以返还。
款项抵充:被告应返还的超额还款本金 2000 元、多支付的利息 560 元(40 元 ×14 次),从剩余 90000 元借款本金中抵充。
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逾期利率,酌定被告自原告申请诉前调解之日(2023 年 4 月 11 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3.65% 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债务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因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四)法院判决主文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7440 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 3.65%,向原告支付 87440 元本金自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91.24 元由原告负担 2761.57 元、被告负担 1829.67 元,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认定严格遵循法定规则,预先扣息的行为不产生本金认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规则旨在规范民间借贷的资金交付行为,防止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抬高实际借贷利率,本案法院严格适用该规则,以实际交付金额确定案涉借款本金,体现了司法对民间借贷本金认定的法定性与严谨性。
口头利息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清晰,司法裁判兼顾书面证据与实际履行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出借人主张约定利息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无书面证据证明口头利息约定,但法院结合被告规律性、固定金额还款的实际履行行为,采信了原告关于该部分款项为利息的主张,既遵循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尊重了双方的实际履行合意,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客观性。
超额还款的抵充规则体现公平原则,出借人因超额收款获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本案中被告偿还第二笔借款时超出实际本金的金额,以及按虚高本金基数支付的多余利息,均被法院认定为应予返还的款项,并从剩余借款本金中依法抵充,该裁判思路既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也防止借款人因超额还款遭受不合理损失,契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的公平原则。
逾期利息的裁判标准严格依照司法解释,未约定逾期利率时按法定标准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对于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法院酌定以原告申请诉前调解之日作为逾期还款起点,按起诉时的 LPR 标准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准确适用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裁判规则,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起点与标准。
缺席审理的诉讼程序规则得到充分适用,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举证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既保障了到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一)对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
严格按照实际约定金额交付借款,避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否则将导致预扣部分无法被认定为本金,自身债权范围被缩减;若约定利息,应在交付借款时足额支付本金,利息按约定方式另行计算收取。
借贷合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固定,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本金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逾期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若已达成口头约定,应及时补充书面凭证,或留存微信、短信、录音等能证明约定内容的证据。
全程留存完整的借贷交易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还款记录等,资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 / 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避免现金交付;同时留存催讨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函件等证据,明确借款逾期的时间节点,为主张逾期利息提供事实依据。
主张利息应符合法定利率上限,避免约定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率,否则超出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在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出借人应在该范围内约定利息标准。
(二)对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
收到借款后及时核对实际到账金额,若发现出借人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明确实际借款本金数额;还款时按实际本金基数履行付息义务,避免因基数争议产生多余付款。
还款时明确款项的性质与抵扣对象,通过书面备注、还款协议等方式,注明还款系支付本金还是利息,若存在多笔借款,明确抵扣的具体借款笔数,防止后续就还款性质产生争议;同时留存所有还款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条等,作为已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
积极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切勿缺席审理,否则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可能导致法院依据对方证据作出对自身不利的裁判;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若存在超额还款的情形,可依法主张返还不当利益,对于出借人收取的超出实际本金的还款、按虚高基数多收的利息,借款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出借人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民间借贷双方的通用纠纷解决建议
民间借贷的缔约与履行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如实交付借款、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是避免借贷纠纷的根本前提;双方均应按实际合意履行权利义务,杜绝预扣利息、虚高本金、逾期拒不还款等不诚信行为。
发生借贷争议后,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的非诉讼方式解决,通过友好沟通就本金偿还、利息支付、还款期限等达成补充协议,相较于诉讼,该方式更高效、低成本,也能维护双方的民事关系。
若协商、调解不成,及时通过合法的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出借人催讨借款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全程建立完整的证据留存体系,无论是借款合同、借条等合意凭证,还是转账、还款等资金凭证,亦或是沟通、催讨等往来凭证,均应妥善保存,证据是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完整的证据链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