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立案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主张为被告提供项目监理劳务,双方约定月劳务费 6300 元,原告实际工作至 2025 年 4 月,被告尚拖欠劳务费 15162 元,且违法扣除原告费用 1500 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退还扣除的 1500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此予以抗辩,称劳务费系按天计发,并非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且已分两次全额支付原告劳务费甚至存在超付情形;扣除原告 1500 元费用系因原告履职失职引发安全处罚,被告仅让原告承担一半罚款,其余由自身垫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 2024 年 8 月起为被告提供监理劳务,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原告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劳务费给付标准及劳务提供的截止时间,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证人证言、书面证明等拟佐证自身的劳务费计算标准,同时提交罚款单、处理通报等证据,证明扣除原告 1500 元的合理性,另主张其扣除的 1453 元为税费。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审查后,依法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 2025 年 1 月原告劳务费为 6000 元 / 月,2 月份起为 5300 元 / 月,同时结合考勤情况酌定原告劳务提供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0 日,核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 6064.1 元;被告抗辩的劳务费超付、扣款具有合理性等意见,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未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退还 1500 元扣款,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对于被告扣除的 1453 元税费,法院认定该争议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6064.1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采信了能够客观反映劳务约定、履约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事实主张与抗辩意见未予采信,确保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针对劳务费给付标准、劳务提供截止时间等案件核心争议点,法院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考勤情况等证据依法确认相关事实,核算尚欠劳务费时兼顾了双方的举证情况与实际履约事实,做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事审判中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
对于被告抗辩的扣款事由,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履职失职行为,亦无法证明原告自愿承担相关罚款责任,法院未予采信该抗辩意见,彰显了民事责任认定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民事主体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需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立法目的,能够高效、便捷地化解小额民事纠纷,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司法审判效率。
此外,法院对案件中涉及的税费扣除争议,认定其与本案劳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清晰划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边界,避免了不同民事争议的混同审理,保障了案件审判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三、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一)对劳务提供方的建议
与接受劳务方建立劳务关系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履职标准、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扣款情形及依据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口头约定确立权利义务,防止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劳务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与劳务约定、工作考勤、报酬沟通、催款等相关的证据,如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考勤表、工作成果确认单、催款凭证等,确保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维权提供充分的举证依据。
若接受劳务方存在拖欠劳务报酬、无故扣款等行为,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可留痕的即时通讯等方式提出异议并催要相关款项,明确自身诉求,同时留存异议反馈、催款沟通的相关证据。
主张接受劳务方退还扣款、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等诉求时,需提前收集证明扣款违法 / 无依据、对方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对劳务接受方的建议
聘请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时,完善书面劳务约定,明确劳务人员的履职标准、违约责任、扣款情形及法定 / 约定依据,同时做好劳务人员的考勤记录、工作成果验收等工作,留存相关书面确认材料,规范劳务管理流程。
若因劳务人员履职失职行为产生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后果,需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劳务人员履职失职的事实证据、损失 / 行政处罚的正式凭证、双方就责任承担的沟通记录等,确保后续抗辩或追偿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支付劳务报酬时,做好款项的明细核算,明确支付款项对应的劳务期间、扣除项目及合法 / 约定依据,及时向劳务人员出具报酬结算明细,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因结算标准不明、扣除项目无据引发争议。
涉及税费代扣代缴、劳务费用抵扣等问题时,应与劳务人员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留存相关税费缴纳、费用抵扣的合法凭证,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通用法律建议
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务提供方按约完成劳务工作,接受劳务方按约支付劳务报酬,主动减少履约过程中的争议与矛盾。
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后,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分歧,明确报酬结算标准、款项支付时间、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内容,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避免矛盾激化。
若协商、调解不成,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同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提交相关证据,对核心争议事实需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避免因举证不足、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对于标的额较小的劳务、买卖等民事纠纷,可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借助便捷的司法程序高效化解纠纷,降低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及时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
张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