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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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定责兼顾公平 消防维保服务合同纠纷获依法裁判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0日 1543人看过 举报

2026-02-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河南省某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立案受理一起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本律师代理,诉请四被告(两家物业公司及其各自分公司)共同支付消防维保服务费、维修费共计 5843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4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的分公司签订《消防技术服务 (维护保养) 合同》,约定原告为洛阳市某小区提供消防设施维保服务,服务期限 1 年,年服务费 90000 元,付款方式为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完成 7 个月的维保工作,出具 7 份维保报告书(前 4 份有案涉另一物业公司分公司盖章确认,后 3 份无盖章),并在河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完成相关维保记录的官方备案。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发函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对合同解除事实无异议),后诉至法院。庭审中,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被告及其分公司抗辩,原告未按约全面履行维保义务,实际维保期限仅 4 个月,无权主张款项及利息;另一家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抗辩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另查明,原告催款过程中曾作出让利的意思表示,案涉维修费原告曾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证据交换阶段对该费用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被告分公司支付原告调整后的服务费、约定的维修费,并以两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基数支付自指定日期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付款义务的,由其总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对另一家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由原告承担部分费用,剩余由签约被告及其分公司承担。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纠纷,案涉维保合同系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原告就其履行维保义务的事实,提交了维保报告书、官方监管系统的备案记录、催款及解除合同的相关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实际履约情况;而被告虽对原告的履约行为及期限提出抗辩,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抗辩意见未予采信,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准则。

法院的裁判结果充分兼顾了公平原则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虽依法认定原告完成了约定的维保服务,但考虑到案涉服务标的的部分设施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客观情况,结合原告催款过程中作出的让利意思表示,对原告主张的服务费金额予以酌情调整,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合理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让裁判结果更贴合实际的履约场景。

对于案涉维修费的认定,法院严格适用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反言规则,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身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后,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法院对该事实依法确认,此举能够督促民事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

在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上,法院精准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法典关于法人与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对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或相关行为,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判决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总公司承担,明确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边界,准确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一)对消防维保服务提供方的建议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消防维保义务,对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整改等全部工作环节,形成规范、完整的书面履约记录,确保维保报告书、工作记录表等核心材料由合同相对方或其指定人员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因履约证据瑕疵产生纠纷。

  2. 严格遵守消防监管领域的相关规定,及时在法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完成维保项目的备案工作,借助官方备案系统固定履约证据,提升证据的证明效力与官方认可度。

  3. 对于维保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费、配件更换费等额外费用,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注明费用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方式等核心内容,避免仅通过口头沟通确认相关费用,防止后续对方否认引发争议。

  4. 催要服务款项时,应通过书面函件、即时通讯留痕等可固定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完整留存全部催款记录;若为促成付款作出让利、协商等意思表示,应明确该意思表示的适用条件与范围,避免该行为被认定为对自身权利的单方处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维保服务委托方的建议

  1. 接收消防维保服务时,及时对服务成果进行核对与验收,若发现维保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留存异议送达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被认定为认可服务成果。

  2. 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自认应秉持谨慎原则,对自身不利的事实作出认可前,需全面核实相关情况,避免因随意自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若确需推翻已作出的自认,应及时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反证。

  3. 公司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明确分支机构与总公司的权责边界,总公司可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的合同管理与履约监督机制,规范分支机构的签约、履约行为,防范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传导至总公司。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通用法律建议

  1. 签订服务类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相对方、服务内容与标准、价款支付节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后续分歧;同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尤其是分支机构的签约权限与责任承担能力。

  2. 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与留存,包括合同文本、履约记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验收材料等,形成完整、连贯的证据链,为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做好充分的举证准备。

  3. 发生合同纠纷后,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协商过程中若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并明确履行细节;若协商不成,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