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某鞋业公司负责人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在公司内生产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未获得该品牌商标所有人许可。公司负责人统筹管理整体运营,另一涉案人员负责销售工作;期间共生产假冒运动鞋 111215 双,销售 108035 双,销售额 1818172.5 元,未销售 3180 双(价值 52470 元),非法经营总额 1870642.5 元,总获利 106907.25 元。
同期,另一涉案人员明知该鞋业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为假冒产品,仍通过中间人与销售负责人采购,随后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销售。经审计,其共采购 84545 双假冒运动鞋,销售 81910 双,销售金额 1957649 元,获利 90000 元;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运动鞋,经商标权人确认均为假冒产品。
2024 年 4 月 11 日,负责鞋业公司运营及销售的两名涉案人员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负责电商销售的涉案人员于同日在仓库被抓获。案件审理阶段,部分涉案人员家属退缴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
(二)诉讼进程
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鞋业公司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电商销售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自身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金额等提出辩解;辩护人围绕主从犯划分、违法所得认定、自首 / 坦白情节、量刑建议等提交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鞋业公司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违法所得 66907.25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鞋业公司销售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电商销售涉案人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明确刑期计算方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罚金缴纳期限,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涉案人员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律师专业点评
(一)罪名认定精准,契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严格依据《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精准区分两罪:对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的生产销售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 “明知是假冒商品仍销售” 的行为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因涉案人员存在上下游关联而混淆罪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逻辑,保障了定罪的准确性。
(二)主从犯划分合理,量刑兼顾罪责刑平衡
主从犯认定清晰:结合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角色分工,将统筹公司运营、掌控财务收支的鞋业公司负责人认定为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将仅负责销售、按指令开展工作的人员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充分体现 “按作用量刑” 的原则。
量刑情节适用全面: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涉案人员认定为坦白,对自愿认罪认罚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退缴违法所得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因涉案人员违法经营数额均超百万元、属 “情节特别严重”,且未取得商标权人谅解,未适用缓刑,量刑既体现法律惩戒性,又兼顾个案情节差异。
(三)证据审查严格,裁判依据充分
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对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以专项审计报告为核心,结合对账单、转账记录、被告人及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了部分辩护人对金额计算的异议,确保犯罪数额认定客观真实;对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如涉案人员家属病历、非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不予采信,证据审查标准严格,为裁判结果提供了扎实支撑。
(四)认罪认罚适用规范,保障程序正义
法院严格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则,对当庭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涉案人员,依法不适用该制度;对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涉案人员,依法采纳从宽处罚建议,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程序正义得到充分体现。
三、建议与意见
(一)对企业经营主体
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生产经营中需严格审查商标使用权限,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避免因 “侥幸心理” 触碰法律红线;对采购的原材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商标合规自查,建立商标使用台账,留存授权文件备查。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应明确各岗位权责,避免因 “家庭式经营”“亲属任职” 导致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建立财务收支透明制度,规范资金流转记录,杜绝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混同,降低刑事风险。
(二)对电商从业者
严守货源合规底线:采购商品时需核实供货方资质及商标授权情况,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避免采购销售假冒商品;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商品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商品真伪。
规范经营记录留存:电商店铺应完整留存采购合同、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材料,确保交易链路可追溯;若发现所售商品可能涉及侵权,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争取从轻处理。
(三)对法律实务与社会监管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司法机关可结合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如违法经营数额、获利金额的具体区间)、主从犯划分的参考因素,提升类案裁判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监管部门可联合行业协会,针对制造业、电商行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普法,通过典型案例解读、合规培训等形式,普及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及从业者合法经营;同时,畅通商标侵权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四)对涉案人员及类似群体
涉案人员改造与反思:涉案人员应在服刑期间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减刑机会;刑满释放后需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避免再次违法。
潜在风险群体警示:对从事制造业、零售业的从业者,需警惕 “低成本仿冒”“高利润销售” 的诱惑,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商标授权,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规审查,从源头规避刑事风险。
张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