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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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王XX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310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吕X,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张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XX名下位于伊川县伊水华庭二期13号楼2单XX2202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吕X在洛阳XX公司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位于伊川县伊水华庭二期13号楼2单XX2202房产,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XXX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吕X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