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吕X,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张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XX名下位于伊川县伊水华庭二期13号楼2单XX2202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吕X在洛阳XX公司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位于伊川县伊水华庭二期13号楼2单XX2202房产,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XXX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吕X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