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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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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4-04-15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卢继忠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王??,女,1963年3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委托代理人:黄演明,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诉被告广州市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2000元×3.5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有争议。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与被告2010年1月1日签订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为工人类(保洁、服务),工作地点为被告在广州各服务地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轮班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被告安排原告加班,应按照原告补休或领取加班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860元+加班工资+其他。三、工作情况:2013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期限从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的劳务内容为保洁、服……(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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