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xx限公司,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高延斌。
委托代理人:赵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1962年1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黄旭驰,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鑫?????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惠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丽提交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号码为32625658),该支票记载收款人为广州运输交易市场(锦邦)腾泉货运部,出票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记载为:“广州鑫?????限公司、高延斌”。背书人记载为“广州运输交易市场(锦邦)腾泉货运部,张丽”,被背书人为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该行出具退票回单,理由是账户余额不足。张丽是广州运输交易市场(锦邦)腾泉货运部经营人。
张丽原审诉讼请求为:鑫惠成公司按照票面金额支付张丽49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鑫惠成公司出具支票,该支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支票有效。鑫惠成公司作为出票人须按照支票签发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现因鑫惠成公司在付款银行中存款余额不足导致张丽无法承兑,张丽按照支票签发金额49500元主张鑫惠成公司支付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文书还有1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