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维礼|时间:2020年06月12日|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XX公司,住所地:汝南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XX公司(以下简称凯厦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有证人证言和书证可以证实A已交付购房款,二审法院仅以凯厦置业未向申请人A出具票据为由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当,提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主张已向凯厦置业交付购房款,但未提交交款收据,提交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支付房款的事实,且交付巨额购房款却不开具票据,亦与常理不符,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案证据的客观情况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于XX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霖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