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可能重复使用的合同中,往往会由一方提供包含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此类合同绝大部分内容为通用文本,内容趋于一致,但针对不同合同相对人及特定交易仍会保留内容不完整的空白条款。有时为了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一方当事人在空白条款的内容尚未全部填写完毕前预先就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再交由对方当事人对空白处进行补填。后期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往往对填写的空白条款效力持有异议。
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并需对自己签名、捺印行为负责。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签字方在签名盖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在不违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填写的内容对空白合同签字方可以产生合同上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