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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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受侵犯,怎么办?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39人看过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对于名誉侵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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