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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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地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往往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决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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