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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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77人看过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实务中,合同签订地条款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订立的,实际签约地与合同签订地条款的记载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把合同签订地固定化。本条解释针对第一个问题,规定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条款,该条款就应当对其有约束力。这样规定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合同签订地条款就会成为无用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缔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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