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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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70人看过

     第一,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事故还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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