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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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擅自变更借款期限,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仍为原合同约定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规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并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故保证人仍按原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原约定的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中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对于大额借款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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