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传真件是不好保存的,它上面的字迹很容易会被模糊掉,随着时间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内容会逐渐变得难以辨认。而传真件本身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印章、签名等也可能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失真。
所以,如果要把合同传真件当作证据使用,最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例如,你们有没有支付过预付款或者定金?如果有,可以打印银行流水或者其他支付记录等。此外,还可以收集传真合同上对方的传真号码及接收记录、双方往来邮件、信函、QQ或微信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以此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
通过传真来签合同这种方式风险较大,尤其是一些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慎用这种方式,尽量签订纸质合同。在情况紧急、不得不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最好能补签个书面确认书,又或者重新在原传真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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