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传真件能当证据用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45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传真件是不好保存的,它上面的字迹很容易会被模糊掉,随着时间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内容会逐渐变得难以辨认。而传真件本身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印章、签名等也可能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失真。

       所以,如果要把合同传真件当作证据使用,最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例如,你们有没有支付过预付款或者定金?如果有,可以打印银行流水或者其他支付记录等。此外,还可以收集传真合同上对方的传真号码及接收记录、双方往来邮件、信函、QQ或微信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以此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

       通过传真来签合同这种方式风险较大,尤其是一些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慎用这种方式,尽量签订纸质合同。在情况紧急、不得不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最好能补签个书面确认书,又或者重新在原传真件上签名盖章。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