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配偶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另一主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支付相应的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配偶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另一主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支付相应的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