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公司未经员工同意,直接扣除员工的工资抵顶借款,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内容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的。
当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劳动者拒绝偿还借款的问题,公司应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等途径加以解决,但绝不能直接扣除他本人的工资,毕竟工资与借款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律法规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两者不能直接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