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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534人看过


       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于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就本案而言,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权利人(即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付款期限为收到标的物之日,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此时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此处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分析“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时,区分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其中第一种情形“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明确指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伤害,但权利人可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建立在诉讼时效已开始计算的基础上。另外,在《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4期文章《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还款行为对时效抗辩权之影响》一文中亦明确“在没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已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义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部分债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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